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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快宣城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才引進工作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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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2012〕81號

  

關于加快宣城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

人才引進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進一步推進人才強市戰略,服務承接產業轉移和實現跨越崛起,現就宣城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人才引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自2012年起,用3年左右時間,面向全國引進100名左右緊缺專業的高學歷、高職稱人才到我市市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服務。引進的高學歷人才中,力爭博士研究生占50%以上。充分發揮引進人才的作用,營造尊重人才、用好人才的濃厚氛圍,為宣城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引進對象

    主要是符合宣城緊缺專業人才目錄確定的人員,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30周歲以下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或35周歲以下、產業發展急需的副高級職稱人員,重點是國家“985”、“211”高校畢業生;

    (二)35周歲以下的博士研究生或40周歲以下、產業發展急需的正高級職稱人員;

    (三)取得國家注冊職業資格的造價工程師、土木工程師、環保工程師、驗船師、資產評估師、會計師等高級職業資格人員。

    三、引進方式和程序

    (一)引進方式

    市人才辦每年底牽頭制定下一年度急需緊缺專業人才目錄,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后,予以公布。依照目錄,分類引進。通過實行網上申報、現場推介會、發放信函或宣傳片、委托引進等方式,面向全國和重點高校引才。

    (二)引進程序

    構建暢通、靈活、高效的人才引進“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減少審批環節,提高辦事效率。引進人才以用人單位為主,經面試確定擬引進人選后,由市人才辦會同市人社局、市編辦、市財政局辦理引進人才審批手續。對特殊人才引進實行“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由市人才辦會同用人單位專項辦理。

    四、引進人才相關政策

    (一)引進人才不受單位編制限制,編制滿員的單位,可先進人后消化。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聘任相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的限制。引進的碩士研究生或副高級職稱人員,可高于原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并享受相應待遇。

    (二)引進人才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落戶手續,其配偶和子女可以隨遷。公安機關依照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批復意見,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三)引進人才直接進入縣處級或科級后備干部隊伍,并根據需要選送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大建設項目中培養和鍛煉,優秀人才可優先提拔使用,特別優秀的可破格提拔使用。

    (四)引進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可掛任市直部門或縣(市、區)副處級職務。引進的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人員或高級職業資格人員,可掛任科級單位副職。

    (五)具有實際工作經歷和較強行政管理能力,經考察能勝任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級職稱人員可按程序直接擔任副處級領導職務,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人員或高級職業資格人員可按程序直接擔任科級領導職務。任職期間成績顯著的,可按規定辦理公務員轉任手續。

    (六)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5年服務合約且已工作3年以上、在宣城購房的,博士研究生、正高級職稱人員可享受20萬元安家補貼;碩士研究生、副高級職稱的人員或高級職業資格人員,可享受6萬元安家補貼。市政府每年從保障性住房中安排30套住房作為人才公寓,解決引進人才臨時住房問題。

    (七)根據引進人才配偶原就業情況及個人條件,按照雙向選擇為主、統籌調配為輔的原則,多渠道協助解決其就業問題。引進人才子女義務教育階段需在宣就學的,由教育部門按照優先照顧、就近擇優的原則予以安排, 轉學手續隨到隨辦。

    (八)引進人才3年內享受政府薪酬補貼,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級職稱人員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碩士研究生及副高級職稱人員或高級職業資格人員每人每月補貼1000元。

    (九)開展拔尖人才等評選活動,表彰獎勵在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社會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對在崗位上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的人員,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十)加大柔性引才力度。對不愿改變原工作單位工資和人事關系、所任職務的人才,本著“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則,鼓勵用人單位采取特聘、兼職、專利或技術入股等形式引進到我市工作、服務。鼓勵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對引進的人才,實行以管理、技術、資金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薪酬方式。

    五、保障與服務

    (一)市財政設立每年不少于500萬元的人才專項資金,專門用于引進、培養、補助、獎勵人才。并根據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際需要和財政收入的增長情況逐年增加。  

    (二)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相關單位,研究制定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督促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各單位要圍繞全市人才隊伍建設總體目標,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本單位人才工作目標和實施辦法。

    (三)堅持組織認可和群眾認可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各類人才的不同特點,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全面真實地考核人才的政策水平、業務能力和工作實績??己私Y果與人才的聘任、提拔、獎懲等掛鉤。

    六、其他事項

    各單位可參照本意見,結合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人才辦備案。

    本意見由市人才辦負責解釋。

 

中共宣城市委

宣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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